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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: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原文

所属分类:公司新闻   发布时间:2025-01-01 19:07:20  作者:pSznSpZiGTMhDbJz

本文将介绍《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原文》,该条例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,旨在加强孝感市城市绿化建设,保护和提升城市生态环境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孝感市城市绿化建设,保护和提升城市生态环境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孝感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活动,包括城市公园、绿地、街头绿化、道路绿化、广场绿化、居民小区绿化等。

第三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,提高城市绿化水平,增强城市生态环境的适应能力。

第四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,制定城市绿化规划,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,提高城市绿化保护水平。

第五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,增强公众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积极性。

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

第六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规划,明确城市绿化建设的目标、任务和措施,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。

第七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,合理规划城市公园、绿地、街头绿化、道路绿化、广场绿化、居民小区绿化等绿化设施的布局和规模。

第八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规划的实施和监督,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质量和效果。

第三章 城市绿化建设

第九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园、绿地、街头绿化、道路绿化、广场绿化、居民小区绿化等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城市绿化的品质和水平。

第十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、绿地、街头绿化、道路绿化、广场绿化、居民小区绿化等绿化设施的维护和保护,保证城市绿化的长期稳定。

第十一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和科学管理,提高城市绿化设施的设计、施工、养护水平。

第四章 绿化保护

第十二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保护和管理,保护城市绿化设施的完整性和美观性。

第十三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监督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保证城市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。

第十四条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,保护城市绿化设施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:

(一)擅自挖掘、破坏、移动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设施的;

(二)在城市绿化设施内种植、堆放、放置垃圾、污水或者其他影响城市绿化设施使用和美观的物品的;

(三)在城市绿化设施内违法设置广告、标志、牌匾等的;

(四)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
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:

(一)擅自砍伐、移植、毁坏城市绿化树木的;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

(二)在城市绿化设施内进行野外露营、烧烤、垂钓等活动的;

(三)在城市绿化设施内放飞鸟类、遛狗等行为的;

(四)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
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:

(一)擅自占用、侵占、破坏城市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绿化设施的;

(二)在城市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绿化设施内进行商业活动的;

(三)在城市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绿化设施内进行婚庆、拍照等活动的;

(四)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
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原文

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:

(一)擅自占用、侵占、破坏城市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绿化设施的,情节严重的,可以责令停业整顿、关闭;

(二)在城市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绿化设施内擅自建筑、设立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的;

(三)在城市公园、